中山某公司拖欠东莞某公司加工款,徐周生律师为其追回
中山某公司拖欠东莞某公司加工款,徐周生律师为其追回时间:2016-02-19 浏览量 2 评论 0 【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和被告中山市XX有限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原告东莞XX公司向被告供应彩钢板及其配件等。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交货义务并出具了相应的送货单,可被告未能按期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立下结算单两张,双方确认加工款共计711986元,但被告仅支付货款313457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予付清余下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未支付到期货款398529元。原告遂委托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的车维律师为其诉讼,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争议分析】被告辩称:被告并没有收到2014年6月3日至6月23日的六笔货物,理由如下:1. 货款结算单上没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的签名、按指纹确认和日期,只有一枚显示被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经核对,与被告公司现存的合同专用章差异明显,不能确认为被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2. 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货款结算单记录有六笔货单,而原告却只提供四笔送货清单,不相一致3. 原告所提供的的送货清单,显示签收人为谢XX,谢XX虽为被告员工,但已于2014年4月30日向公司提交辞工书,并在5月份上完班之后离开公司,不可能在6月份替公司收货。【审议结果】被告中山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XX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85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654由被告中山市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