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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亿矿产3.1亿元贱卖 地下矿藏价值谁说了算债权转让纠

2017年7月22日  广州专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zdxsadgzj.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在中国广袤的国土上,有很多的、各种各样的矿藏,对于外行或外人来说,一般不会过多地在意之。不过,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名不见经传的位于黑龙江省黑河市辖区内的翠宏山矿,却引来外界持续不断地关注。

  媒体的报道说,储藏的矿产资源价值超过千亿元的翠宏山矿,被改制后的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3.1亿元的探矿权价款得到该矿97.5%的股份,涉嫌严重的国资流失。这一消息顿时引来各方人士及众多百姓海量般的口诛笔伐,直呼“卖得太贱了”。

  大概是不堪舆论压力,西钢集团前不久也在哈尔滨市举行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矿权事宜通报会,澄清“贱卖铁矿”的种种质疑。

  不过,西钢方面的辩白似乎没能让人信服。“自证清白等于更不清白”,网上这样的评论或可见一斑。

  看来,翠宏山矿的价值谁说了算?这恐怕是外界最希望得到的答案。

  翠宏山矿的价值,由当事方西钢自己来评估,显然不合适。

  翠宏山矿的价值,能由当地国资委来评估吗?好像也不合适。因为,国资委虽然是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但它对矿产这里面专业问题毕竟是外行。

  翠宏山矿的价值,合理的评估机构应该还是地质矿产部门。

  隶属于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的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是翠宏山矿的勘探方,应该说,省六院出具的矿产评估报告具有权威性。关于翠宏山矿的储备与价值,该院2005年1月提供的勘察报告称:矿区范围内矿石地质总储量1.5亿吨,其中有色金属储量8000万吨,铁矿石储量7000万吨,回采矿石中共含有11种金属元素,其中达到工业选矿回收品位的有铁、钼、钨、铅、锌、铜6种金属元素。铁矿石原矿平均品位为48%,最高达到63%,钼矿平均品位为0.134%,钨矿平均品位为0.153%,资源总价值达到千亿元。该矿具有矿体规模大、连续性好、矿石品位和资源利用价值高、运输条件优越等诸多优势。

  价值千亿元以上的翠宏山矿,西钢却以3.1亿元得到其97.5%的股份,外界提出“贱卖了、国有资产流失了”之类的质疑,看来并非空穴来风,也不为过。

  当然,上千亿元只是翠宏山矿的“理论价值”,而开采的大笔资金投入以及最终产生的效益又是一回事。但是,无论如何说,多大的开采成本对于上千亿的矿产价值来说,也只能算是九牛一毛。即使如西钢方面所说,“地下矿山的开发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复杂过程,需要考虑矿山建设投入,巨大的采选成本,市场形势的多变”,“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因为埋层深、地表水文环境复杂,其开采成本较国内大多数铁矿要高。同时,该矿处于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其环保投入更是无法估量”,但西钢仅以区区数亿元的探矿权价款即将如此“宝物”收入囊中,此理任何外行的确难以理解和接受。

  如此显而易见的、难以成立的逻辑,为什么能够行得通呢?

  从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这在于翠宏山矿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采取的是“协议出让”方式,而不是走招拍挂程序。国家有关规定指出:“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产权市常”“铁矿等《分类目录》中第二类矿产,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还规定,只要符合“国家出资勘探项目”、“矿产资源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等情形之一,就应以招拍挂方式授予。这就是说,国家已从法律上明确,铁矿等有限自然资源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翠宏山矿不仅是“国家出资勘探”,而且是储量达1.5亿吨的“大型金属矿产地”,以协议方式出让,显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难理解的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时,矿权转让更必须评估,更必须走招拍挂程序。

  在快速城市化、工业化的中国,最值钱的东西,莫过于土地和埋藏在土地下的矿藏了。无疑,土地和矿藏都是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就属于国家,属于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个企业或个人,企业或个人要得到土地或矿藏,就要遵循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市场经济的法则取得,但决不能有意无意让国有资产贬值甚至流失。

  在这里,我们不妨提出一个建议:国土资源部门能否介入,让翠宏山矿矿权的转让走入市场化,通过法定的招拍挂程序,让市场找出翠宏山矿的真正价值。

  在我们这个改制、重组、并购和经济结构大调整的时代,类似翠宏山矿这样的事,相信不是个案。公众满怀希望,类似的这些问题都应在法制和秩序的轨道上来解决,而不是无休无止的口水战。(30e2)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