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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2017年5月2日
广州专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zdxsadgzj.com/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文章来源:
广州专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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