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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2017年3月18日  广州专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zdxsadgzj.com/
  何谓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8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决定了当事人是否能够取得胜诉权,直接影响到了案件的胜与败。近些年来,不少高院对此类案件作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但是却始终无法达成一个统一的结论,造成了类似诉讼的混乱。因此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看似简单,但却解决了实践中的不少争论。
  该司法解释的第五条明文规定,该条适用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但是何谓“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却需要进行一番解释。在理解该条款之前,我们有必要区分一下分期履行之债和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这两个概念:
  分期履行之债,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该条规定的就是分期履行之债。如果各批债务具有可分性的话,可以就每一笔债务行使独立的权利,即其诉讼时效可以从每笔债务履行届满时起算;但是当各笔债务具有整体性时,则只有所有债务只具有有一个请求权,即其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
  (一)通常而言,分期履行之债又可以具体分为定期给付之债与分期给付之债。
  1、 定期给付之债(不同笔债务),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定期重复该债务,同时该债务具有双务性,因此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之债。例如居民的水电煤等定期给付之债。
  2、 分期给付之债(视为同一笔债务),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分期履行,其债务在订立合同时即产生,而不像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分期付款。该种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
  由此可见,分期履行之债既有可能是同一笔债务,又有可能是同一性质的数笔债务。简而言之,定期给付之债为不同债务,分期给付之债为同一债务。
  (二)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同一笔债务),就是指当事人约定将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其虽然也是在同一合同项下对债务分期履行,但是该债务为同一笔债务,而不是不同笔债务。其债务的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确定。
  由上论述可得,笔者认为最高院第5条该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适用的“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当从广义理解,即还应当包括分期给付之债这种情形。但是是否如此,还有待有关机关的进一步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