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理转让

规范外商投资纠纷案件审理最高法院昨出台新规股权转让

2018年5月25日  广州专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zdxsadgzj.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并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旨在为解决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隐名投资纠纷、并购纠纷、清算纠纷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供统一的裁判尺度。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以前,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行政审批而未予审批的合同一般认定无效,且否定该种情形合同任何条款的可履行性,各方当事人仅承担无效合同的后果,赔偿责任有极大的局限性。这次出台的规定认定:一个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即使因欠缺审批这一生效要件,亦对当事人具有形式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擅自撤销或解除,尤其是合同中关于促成合同生效的报批义务条款具有可履行性。否则,“只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逃避合同责任,对于培育公平、诚信的外资市场实为不利。”
  规定还明确规定了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情形下的处理规则。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往往在股权价值升高的情况下,不履行报批义务,致使合同不生效。为此,规定明确了多种救济途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领域中存在的隐名投资现象,规定认为,除个别隐名投资是为了规避行政监督或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多是出于投资的便利,不宜或不便具名等原因。“如果不区别情况一律作否定性评价,不仅不能公平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亦会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司法解释除了对违反或规避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隐名投资协议认定无效外,对隐名投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由于规定(一)重点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孙军工表示,最高法将按照后续的工作安排,再就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环节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司法解释(二),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等问题。新华社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