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货政[1999]128号 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博时基金管理公司、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嘉实基金管理公司、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大成基......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债字(1998)35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华......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证券交易所市场2003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3年记账式(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财税政[2000]4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复〔1996〕1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1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用抵押物偿还债权人本......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国发(1987)21号、22号文件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1987年3月,国务院以国发(1987)21号、22号文发布了《企业债券......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本条是对恶意串通合同后果的规定。 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1]4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发[1999]85号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管理,促使保险公司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偿付能力,防范保险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各区县体改部门、财政局,北京地区期货经营机构:. 为加强对国债期货市场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严格控制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债期货高风险市场的正常运行。现将......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文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上市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关......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字(200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多年来,全省各级供销社坚持为农服务宗旨,认真做好农业生产资料购、销、调、存工作,为满足农业生产需求、促......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债字(1999)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以下简称“......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规范国债托管行为,保护广大国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现......